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河北省科协)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河北省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中国科协指导。
第二条 河北省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河北省科协由所属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 省性学会)和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辖市科协)组成。
第四条 河北省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河北省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发展符合河北省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是河北省科协全省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省性学会和省辖市科学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河北省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河北省科协章程;四、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河北省科协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称号;五、批准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河北省科协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科协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
第二十三条 全省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人河北省科协的全省性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河北省科协章程;二、事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会;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不与河北省科协所属学会的学科相重复;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省性学会,向河北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河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河北省科协的领导,执行河北省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河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河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指导。全省性学会申请退出河北省科协,须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凡严重违反河北省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河北省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省辖市科协及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省辖市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河北省科协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省辖市科协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协组成。
第三十二条 省辖市科协接受河北省科协的业务指导;省辖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协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省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科协由县(市、区)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协或科普协会组成。县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地科协执行中国科协和河北省科协的决议,推举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各地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不同形式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指导。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事县科协或乡镇科协的团体会员。村科普协会(小组)事乡镇科协、科普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企事业 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和所属团体的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科协会址设在省会石家庄。河北省科协的会徽采用中国科协会徽图案。
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科协全省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河北省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四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河北省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学会章程。各地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地方科协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北省科协。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