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我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支撑,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农转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农转资金引导,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的资金投入,建立起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第三条 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农转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申报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批及拨付,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重点和方式
第五条 农转资金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已取得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推广的项目,并有望实现产业化开发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六条 农转资金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三)农业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五)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六)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七)生物质资源利用与生物能源开发技术成果转化;
(八)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九)农业信息技术、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十)农业农村环保、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等环保技术成果转化。
第七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规律与特点,农转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省级农转资金项目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九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的项目申报,经审核后,推荐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条 农转资金支持的农业科技成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二)符合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支持范围;
(三)技术水平高,知识产权清晰,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专门机构鉴定、认定或审定。
第十一条 农转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章程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须提供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分配表等。会计报表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四)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五)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择优确立项目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 对立项支持的农转资金项目,列入河北省科技计划,签订《河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视情况处理。对执行情况差,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视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进行监理,项目监理遵循“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做好项目监理工作。重点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实施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中期监理。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科技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农转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应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要求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按归口管理申报程序向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科技厅批准后执行。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延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1年。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验收。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及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5-9人。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与现场验收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 其它相关资料。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现场考察报告、产品或样品照片等相关附件。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要在验收后10日内将修订的整套验收材料提交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省科技厅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并及时抄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