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
当前位置: >>

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5日 0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唐山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的,原则上由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唐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种类

第五条  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种类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重点研发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运用贷款贴息、后补助奖励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重点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级院士工作站等建设,完善评价机制,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创业的整体保障能力。

重大科技专项:针对全市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战略产品和产业化目标,重点支持符合唐山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由中试或应用初期进入产业化开发,转化的科技成果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规模、目标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及对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

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突出科学前沿探索,突出前沿技术发展,突出优势重点领域,支持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加强对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与培养,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

重点研发计划: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重点支持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社会公益性研究、科技示范应用、京津冀协同创新、国际科技合作等,实现重点突破。

市科技局可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其它科技专项或计划项目。

第三章  相关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驻唐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评估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组织。

评审专家是指由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按程序抽取或聘请,参与计划项目设计、咨询、评审、检查、验收等活动的专家。

第七条 科技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规范。

2.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前现场复核等;负责下达科技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4.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估,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5.负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统筹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6.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任务书。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

费使用情况。

3.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4.按要求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可受市科技局委托对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5.统筹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

6.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2.严格执行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相关责任。

3.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5.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

第十条 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2.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等相关工作。

3.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中期检查、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等工作。

4.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做出判断,重大问题报市科技局决策。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1.依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2.按照科研诚信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3.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4.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5.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项目遴选

第十二条 项目的遴选主要有社会申报、专项组织和定向征集等方式。有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可探索常年征集项目。

社会申报。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市科技局择优支持。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政府主动布局,加强市区联动、行业协同,探索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定向征集。对奖励后补助类项目可直接针对已获得或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发布通知,组织申报。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完善科技计划管理系统,逐步推进所有项目的申请、任务书签订、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环节均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审核,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 项目遴选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党组会研究、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等。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及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通过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及现场初核。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纸质材料受理、项目查重和科技信用查询等。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结合实际逐步降低申报门槛、精简申报材料、简化申报内容,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所有项目立项前应当进行专家评审,一般采用专家网络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等形式。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执行方案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邀请异地专家网络“背对背”评审。

专家抽取。在确定项目需专家评审前,由业务处室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所需专家类型及人数,由市科技局机关纪委在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下抽取专家,原则上可提前一天抽取。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协议书)。无偿资助类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当事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后补助奖励类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当事方签定协议书。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以及科研诚信等内容进行约定。项目协议书对项目的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专项如需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各自特点明确遴选程序。目前在行办法(或细则)如有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涉密项目,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检查。对于已签订项目任务书(协议书)的,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协议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执行期截止日,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指标和完成期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或撤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提前终止或者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做出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验收由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等。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结合实际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