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利奖应紧密结合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加大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项目的奖励力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专利奖经党中央批准由省政府设立、省市场监管局承办,用于表彰奖励对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表彰名额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优秀奖不超过25项。
第五条 省专利奖评审组织按照以下内容实施:
(一)省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评审工作宏观管理和指导,提出拟授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二)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奖评审专家组,负责省专利奖评审。
(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研究、拟定省专利奖评审工作政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开展省专利奖评审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发展政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个的,需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参评;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含已经解密的国防专利;
(三)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已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有下列情形不得申报:
(一)申报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省专利奖;
(二)申报往届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
(三)申报专利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填写《河北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产品的实物照片,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申报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奖参评项目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六)其他符合要求的群众团体和单位。
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奖励办公室可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九条 省专利奖评审的指标和权重: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各奖项中占比不低于80%,外观设计专利在各奖项中占比不高于20%。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技术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十条 评选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奖励办公室制定评选方案,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奖励办公室对推荐、自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专家评审组评审;
(三)专家评审组根据参评项目领域,分为不同专业评审组,对本专业的参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组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总体评审,对拟获得一等奖项目进行现场答辩。根据总体评审和答辩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四)奖励办公室会同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建议,提出初步授奖名单,报奖励委员会;
(五)奖励委员会审核评选过程,确定拟授奖名单,并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
(一)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二)奖励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处理意见。重大异议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对获奖项目表彰奖励。
(一)以省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牌、证书,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奖项目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二)省专利奖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三)对获得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包含本数)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四)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期间的监督管理。
(一)省专利奖的提名、推荐自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二)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属于个人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奖励委员会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授奖,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5年内不予申报省专利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